本阳光承诺适用于集团本部及集团所属各公司所有员工。
基本原则
▶公司要求员工信奉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阳光承诺。
▶每位员工首先应是一名守法的、有社会公德的公民,任何行为应该遵守国家法律。对任何违法行为,公司将举报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对社会负责为准则。
▶对于违反阳光承诺但不涉嫌违法的,视情节轻重,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处分、解除劳动关系、追索经济赔偿等。违反本承诺中带有“严禁”、“禁止”的项目行为,除非在极特殊情况下,会直接导致解除劳动关系(其中“严禁”比“禁止”项目更严重)。违反带有“不得”、“不应”、“应”、“不准”的项目行为将导致处分或其他处理。
▶公司期望每个员工不断提高个人判断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承诺中涉及的13项阳光承诺不是公司对于员工的所有要求。当员工不能清楚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阳光承诺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a.自问这样做是不是正确的;b.以此行为能否毫无保留地在公司内外进行公开谈论为简便的判断标准(焦点访谈原则);c.当有疑问时,事前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或综合管理部咨询。
1. 经营活动
(1)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特别禁止超越业务范围和本职权限从事投资业务。
(2)员工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授权人批准,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以公司名义对公众发表意见、消息;
▶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2. 个人投资
员工可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禁止下列情形的行为:
▶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
▶投资于公司的客户、供应商、商业竞争对手的(不包括持有上市竞争对手的少量股票、购买竞争对手的少量投资收益类产品),或以近亲(至少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名义进行此项活动的;
▶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3. 非正当利益
(1)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严禁索取或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构成受贿。若遇价值不高的(200-500元,视交往的层面)礼品、礼金,如果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则可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但接受后必须在返回公司后交综合管理部统一处理。价值较高的,原则上应当场拒绝。若不能当场拒绝,应在事后向公司及时汇报,由公司决定是否将礼品以合适的方式返还(个人返还或通过公司返还)。
(2)严禁员工利用内幕消息谋取个人利益。
(3)严禁员工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4. 业务回避
公司鼓励员工推荐供应商、经销商和其它合作单位,但员工若有近亲(至少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私交甚密的朋友在这些供应商、经销商、合作单位工作,或从事可能会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业务时,该员工应在事前主动、及时向公司申报,严禁隐瞒,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做适当的回避安排。
5. 佣金与回扣
员工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原则上不接受佣金、回扣,一般应当场拒绝或交回财务,由财务退回原单位。确难退回的,公司作为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成本,严禁个人侵吞,否则以贪污论。
6. 交际应酬
(1)公司内部的接待工作,提倡热情简朴,不得以公款搞高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2)公司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得铺张消费。严禁在应酬中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包括且不限于:
▶过于频繁或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他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邀请方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我方取得不适当利益的活动。
7. 保密业务
(1)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机密,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公司要经常性地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所有员工都应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非工作需要不得打听、记录、传播公司机密;
▶不得在公开场所或与家属、亲友谈论公司机密;
▶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未经直接上级同意不得将公司书面机密资料携带回家;
▶所有密件一律不得给外单位人员借阅,本公司人员亦不得代为转阅等。
(2)员工离开公司(调离工作岗位),应遵守职业道德,在离职撒换岗前将掌握的信息或持有的相关资料交还主管指定的交接人。如果因泄露公司机密而给公司造成经济上、声誉上的损失,公司将对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8. 公司资产
(1)未经批准,严禁员工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他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2)员工必须爱惜公司物品,节约使用,不得公为私用,包括公司所赋予员工使用的信封、信纸、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等只应用于与工作内容相关的联络。损坏、遗失公司物品都必须按当时账面价值赔偿。
9. 竞争关系
(1)在与竞争对手交往时,公司及员工应遵循守法、公平、尊重对手的基本原则。禁止对竞争对手作不实、贬损或误导的陈述、评论。
(2)员工若有近亲(至少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直接竞争对手公司担任中高层职务及敏感职务的,员工应及时、主动向公司申报,禁止隐瞒。
(3)特别要求在公司承担中高层及敏感职务的人员(如涉及财务机密的财务人员、涉及薪酬机密的人力资源人员、涉及投资机密的投资人员、涉及法务机密的法务人员等)及时、主动申报,严禁隐瞒,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做适当的回避安排。
10. 新闻发布
(1)公司授权指定人员负责接受媒体(含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各类公开传播媒体)的采访。未经公司负责人授权,严禁任何员工代表公司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2)禁止员工以个人名义但实质上会被媒体及受众当作公司的代表接受采访。
(3)另外,特别禁止员工在类媒体(如微博、微信、聊天群等)中发布有关公司的机密信息以及容易引起公众误读的敏感信息。
11. 骚扰
(1)骚扰是指任何无视个人尊严的对个人的不尊重行为,且行为者作为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本该知道其行为不受欢迎。公司严禁任何对其他员工、客户、供应商的骚扰行为。
(2)公司鼓励任何认为受到骚扰的员工、客户、供应商立即向公司反映情况,以便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措施。
(3)对骚扰行为将采取的严厉处理,包括且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肇事者要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或法律责任。
12. 直接上级
(1)直接上级有责任引导员工做正确的事情。在员工出现错误行为时应及时汇报及处理。
(2)严禁直接上级利用职务权力强令或诱导下级员工做违反阳光承诺的事情。
(3)员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阳光承诺的工作指令。
13. 投诉与处理
员工遇到或发现违反此阳光承诺的行为,有权且应该向直接上级,或所属公司负责人,或集团管理监察部投诉。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为投诉人严格保密,并给予投诉人、当事人及时、明确的指导。